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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农机作业技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10 09:17来源: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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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K2378X/2022-30900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9-09
文    号 鄂农发发〔2022〕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 《农机作业技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9-10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中心,中心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作业技术服务,有效解决农机作业中的技术问题,保障重要农时农机作业及时安全有序开展,省农业发展中心制定了《农机作业技术服务办法(试行)》,请你们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抓好落实。

附件:《省农业发展中心农机作业技术服务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9月9日       

附件:

                      省农业发展中心农机作业技术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作业技术服务,有效解决农机作业中的技术问题,保障重要农时农机作业及时安全有序开展,促进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作业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把问题解决在生产一线;坚持效果导向,满足农民群众技术服务需求。

第三条  省农业发展中心组建省级农机作业技术服务队(以下简称“省级技术服务队”),负责“春耕”“三夏”“三秋”等重要农时、关键环节和重点地区的技术服务,统筹协调跨区域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组建技术服务分队(以下简称“县级技术服务分队”),负责开展区域性常规技术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县级技术服务分队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  参加农机作业技术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人员”)应熟悉农机化生产主要环节,具备较丰富的农机专业知识、较强农机操作技能,能积极参与技术服务,主要从科研院所、农机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机一线“土专家”中选派。

第五条  技术服务队应根据农时农事需要,精准对接服务对象,了解技术服务需求,制订技术服务方案。技术服务方案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重点服务对象、技术服务人员以及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技术服务以现场服务为主,如遇不能及时赶赴现场服务的情况,也可通过线上远程指导解决,增强技术服务的时效性。

第七条  现场技术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机具选配、安装调试与技术保养;

(二)指导农机手规范操作、安全作业;

(三)排除故障、抢修农机具;

(四)农机抗灾救灾应急技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队在重要农时农机作业前,应以巡回技术服务的方式,重点指导农机手合理选配机型、安装调试机具,确保机具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在重要农时农机作业期间,应携带必要的维修工具,重点指导并帮助农机手迅速抢修农机具,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排除安全隐患;在重要农时农机作业结束后,应重点指导农机手清洗、保养、存放农机具。

第九条  技术服务队应收集有关农机企业“三包”和售后服务的联系方式、服务区域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农机手。

第十条  技术服务队应建立农机抗灾救灾技术服务应急机制,及时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排涝、病虫害机械植保等农机抗灾救灾应急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队应如实填写技术服务工作日志,建立技术服务工作台账,并在阶段性技术服务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发展中心提交技术服务报告。技术服务报告应附工作日志和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队应每年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交流总结,并结合技术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难点问题开展研讨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省农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应深入基层,向农机手学习,向实践学习,切实掌握农机维修、作业等专业知识,提升为民服务的本领;要坚持问题在一线解决,效果在一线体现,感情在一线增进,在现场服务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省农业发展中心每年组织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奖评,主要考核技术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工作作风。对在技术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省农业发展中心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技术服务工作开展,并按规定支付技术服务人员的差旅费和劳务费。各地应对技术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加强对技术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日常管理,在交通、维修工具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各地应大力宣传技术服务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弘扬先进,激励创新,增强技术服务工作的荣誉感,树立省农业发展中心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发展中心农机作业服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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