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版)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1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或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全社会 | ||
政策解读 |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 全社会 | ||
2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3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相关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4 | 机构简介 | 单位职责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单位法定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三定”方案 | 全社会 |
领导简介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全社会 | ||
内设机构 | 中心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联系方式等 | 全社会 | ||
直属单位 | 直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联系方式等 | 全社会 |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全社会 | ||
5 | 规划信息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
6 | 统计信息 | 数据图表 | 全省畜牧行情数据、水产行情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全社会 |
统计数据 | 湖北省主要畜产品及饲料集贸市场均价、畜牧分析报告,畜牧分析报告、水产分析报告、农机分析报告。 | 全社会 | |||
数据解读 | 全省畜牧水产农机行业发展形势、市场行情等。 | 全社会 | |||
7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 | 1.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本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说明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全社会 |
财政专项资金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申报的项目资金。 | 全社会 | |||
8 | 招考录用 | 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全社会 | |
9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全社会 | |
10 | 政策执行及落实 | 公开决策执行效果评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11 | 其他主动公开事项 | 建议提案办理 |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 全社会 |
回应关切 | 政务回应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三)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 全社会 | ||
决策预公开 | 1.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信息。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意见征集及反馈事项。 | 全社会 | ||
12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
13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备注:中心目前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职能,暂时没有规范性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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