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K2378X/2023-00690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12-15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2-12-18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发展(畜牧兽医)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21]39号)要求,中心制定了《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实施方案》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
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有效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农牧办[2021]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设目标
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以推进“标准化屠宰、精深化加工、冷链化配送、品牌化营销、产加销融合”为着力点,从2023年开始到2025年底,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成一批生猪标准化屠宰厂。通过标准化建设和示范引领,切实提升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的标准化水平及疫病防控能力。
二、建设内容
(一)质量管理制度化
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巡查、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及非洲猪瘟检测、生猪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制度纠偏措施,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加强痕迹化管理,准确地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信息的有效追溯。
(二)厂区环境整洁化
选址布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门面整洁,厂区内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工作到位,无明显污物积水;环境卫生,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分开,生产车间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生活垃圾、屠宰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鼠、清洁消毒。
(三)设施设备标准化
厂区建筑设施和车间设计布局符合《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配备给排水、通风照明、产品贮存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施、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和冷链运输设施设备;建有视频监控系统,全程监控生产经营流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
(四)生产经营规范化
屠宰生产线工艺合理,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生猪屠宰操作规范,实现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开展品牌化经营,配备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具有相对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生猪屠宰统计等信息。
(五)检测检验科学化
建有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室,配备常用的检测检验设施设备;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瘦肉精”、非洲猪瘟等相关项目检测;检测检验药剂由专人负责管理,安全存储,定期更新。若不具备相关检测能力,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并签订检测协议。严格落实生猪产品“两证两章”准出制度。
(六)排放处理无害化
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记录清晰,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应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三)依法获得环保部门的排污合格证明文件,污水污物排放等符合环保要求。
(四)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质量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
(五)申报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年设计屠宰量在15万头以上,企业信用良好。
四、建设程序
按照统一工作要求、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检查审核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县(市)初审、市(州)复审、省级统一审核的方式开展。
(一)申请阶段。符合建设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自愿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申请表》(附件1),经县(市)及市(州)农业发展中心(未设立农业发展中心的地方,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或屠宰管理部门,下同)逐级审核后,报省农业发展中心备案。已获得“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或国家“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化示范项目(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屠宰企业不再申报。
(二)建设阶段。申报企业对照建设内容及《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内容及审核标准》(附件2)开展建设与自评。自评合格后,撰写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自评报告,填写《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审核申请表》(附件3),按照《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要求,备齐相关资料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发展中心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州)农业发展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后向省农业发展中心提出审核申请。
(三)审核阶段。省农业发展中心组建湖北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审核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及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发展中心发文公布,每年度公布1次。对具备国家标准化示范创建条件的企业,省农业发展中心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作为提升屠宰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促进屠宰行业布局优化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严格审核、强化宣传,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工作培训。省农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的集中培训,适时指导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地要认真对照建设内容,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指导,做好技术服务,指导申报企业做好标准化建设。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生猪屠宰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对积极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审核、形成了相对成熟运作管理经验的县市,省农业发展中心将优先安排省级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并推荐纳入全省生猪产业链发展补助项目。
(四)强化服务监督。各地要严格把关、宁少勿滥;切实加强技术服务指导、后续监管和诚信建设,对审核通过的标准化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在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建设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省标准化屠宰厂资格。
联系人:黄伦忠 联系电话:027-87892450
附件:1.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申请表
2.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内容及审核标准
3.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审核申请表
4.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生产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工作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屠宰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类型 | □屠宰 □屠宰加工 | |
上年度年屠宰量(万头) | |||
企业设计屠宰规模 (万头/年) | |||
生猪定点屠宰证号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 | |||
排污合格证明文件 | |||
县(市、区)级农业发展中心(屠宰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级农业发展中心(屠宰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农业发展中心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内容及审核标准 | |||||||
序号 | 建设项目 | 子项 | 指标 | 关键项 | 评定结果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
1 | 质量管理制度化 | 管理制度健全 |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入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巡查、肉品品质检验、非洲猪瘟等疫病检测、生猪产品出厂、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召回、应急管理等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 ★ | |||
2 |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屠宰安全生产、屠宰信息报送、证章标志使用管理、设施设备日常使用与管理、屠宰从业人员管理等生猪屠宰生产管理制度。 | ||||||
3 | 利用定期巡查、抽检等方式对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价。 | ||||||
4 | 制度落实到位 | 经营方式以自营为主,屠宰生猪50%以上来自自有养殖场和签约养殖场。 | |||||
5 | 与生猪供应商(包括生猪养殖场和生猪经纪人)签订生猪质量协议,明确屠宰企业收购生猪的质量要求。接受委托屠宰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 ★ | |||||
6 | 定期检查各项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 | |||||
7 | 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 ||||||
8 | 追溯记录可查 | 实现生猪采购与进厂、产品出厂销售等环节各项记录的信息化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生猪屠宰统计信息。 | |||||
9 | 制度对应台账记录清晰、完整,肉品出厂“两章两证”规范,并具有产品溯源查询能力。 | ||||||
10 | 厂区环境整洁化 | 选址合理 | 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
11 | 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厂区周围建有围墙,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生产区各车间布局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卫生和疫病防控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开。 | ★ | |||||
12 | 门面整洁 | 门面整洁,厂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绿化植被良好。 | |||||
13 |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无关的动物。 | ||||||
14 | 厂区环境整洁化 | 环境卫生 | 生猪、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共用一个大门,厂内不共用一个通道。 | ||||
15 | 厂区内保持整洁,废弃物、垃圾等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 ||||||
16 | 厂区内各个消毒通道、消毒池常年有消毒药水或消毒药品,并能按规定更换。 | ||||||
17 | 厂区内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 ||||||
18 | 设施设备标准化 | 布局合理 | 设有待宰间、屠宰间、隔离间、急宰间、检验室、官方兽医室、药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或无害化处理暂存间)等。加工原毛、生皮、骨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 ★ | |||
19 | 厂区内设有生猪运输车辆、产品运输车辆和相关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并配有相关设施设备。 | ||||||
20 | 屠宰间的建筑面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净高不低于5米;屠宰设计规模在50头/h以上70头/h以下的,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在600㎡以上;屠宰设计规模在70头/h以上120头/h以下的,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在800㎡以上;屠宰设计规模在120头/h以上300头/h以下的,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在1500㎡以上;屠宰设计规模在300头/h以上的,屠宰车间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 | ||||||
21 | 屠宰间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分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 | ||||||
22 | 待宰间采用混凝土地面,其面积与设计屠宰规模相适应,能容纳每班设计屠宰量1.5倍的生猪屠宰量,每头生猪占地面积不小于0.6㎡。 | ||||||
23 | 隔离间设在待宰间内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小于1.5㎡。 | ||||||
24 | 各车间采用耐用材料建造,易于维护、清洁和消毒,符合消防要求。 | ||||||
25 | 生产车间和库房的地面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有利于排污、清洗和消毒的需要。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 ||||||
26 | 生产车间内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呈弧形设计。 | ||||||
27 | 设施设备标准化 | 设施设备完善达标 | 配备与屠宰加工相适应的供排水设备,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低于82℃。 | ||||
28 | 屠宰车间内应当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度应当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屠宰车间加工线操作部位的照明标准值应不低于照度200勒克斯,检验检疫操作部位的照明标准值应不低于照度500勒克斯。 | ||||||
29 | 车间内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 ||||||
30 | 配备宰后生猪肉品排酸间;生产冷却肉、冷冻肉的,建有相应的冷藏库和冷冻库,并进行温度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 | ||||||
31 | 按设计屠宰能力配备屠宰设施设备,配备悬挂输送机、三点式麻电机或二氧化碳致昏机、同步检验装置、机械浸烫设备、刨毛设备、劈半机等;有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头、蹄、内脏等存放设备;有病害猪或不合格肉品专用轨道及专用容器、运输工具。 | ★ | |||||
32 | 刺杀放血线路上,悬挂输送机轨道面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3.5m。 | ||||||
33 | 屠宰全部机械化,不使用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 | ★ | |||||
34 | 配备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等处理系统和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配备符合防疫卫生要求,具有温度监控的病害猪及其产品暂存设施设备。 | ★ | |||||
35 | 配备紧急供电、消防设施等能确保屠宰厂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 | ||||||
36 |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 | ||||||
37 | 设有自备视频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具备与监管部门联网运行功能。 | ||||||
38 | 生猪产品运输工具根据产品特点和运输距离配备制冷等设施,并有温度自动调控和记录监控装置。运输片猪肉的,使用封闭和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 | ||||||
39 | 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 | ||||||
40 | 各车间的出入口处设车轮、鞋靴等消毒设施。 | ||||||
41 | 配备猪体清洗、胴体冲洗、洗手刀具消毒、扁担钩清洗等设备。 | ||||||
42 | 设有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并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 | ||||||
43 | 生产经营规范化 | 操作规范 | 生猪进厂时,查验生猪随附的畜禽标识,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发生动物疫情时,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备案等信息。 | ||||
44 | 对生猪实行待宰静养,按批次分圈,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h,宰前停止喂水不少于3h。屠宰前6h申报检疫。 | ★ | |||||
45 | 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张贴悬挂生猪屠宰操作工作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 ||||||
46 | 屠宰操作符合《GB/T 17236-2019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有关规定。从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应超过30s,沥血时间不少于5min。 | ||||||
47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在生猪进厂时,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查证验物。 | ★ | |||||
48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在待宰期间和送宰前对生猪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确认生猪宰前干净,生猪体表不应有灰尘、污泥、粪便。 | ★ | |||||
49 | 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屠宰过程中红脏与白脏分别收集处理。 | ||||||
50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在宰后对每头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 ★ | |||||
5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PCR方法对每批生猪开展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 ||||||
52 | 人员要求 | 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从事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动物防疫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 |||||
53 | 从事屠宰、兽医卫生检验、动物防疫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定期开展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人畜共患病期间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 ||||||
54 | 消毒彻底 | 生产区域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配有防鼠防蚊设施。 | |||||
55 | 在每日生产前、后对待宰间、屠宰间、分割车间等生产场地进行清洗消毒。 | ||||||
56 | 在每次使用结束后对隔离间、无害化处理间及相关用具、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车辆等进行清洗消毒。 | ||||||
57 | 定期对冷库消毒,冷库消毒不能使用剧毒、有气味的药物。 | ||||||
58 | 生产经营规范化 | 消毒彻底 | 生猪屠宰、检验过程使用的器具、设备,如宰杀设备、检验刀具、开胸和开片刀具、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 ||||
59 |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前,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工作衣帽和鞋靴。生产过程中进行周期性的洗手消毒。 | ||||||
60 | 品牌经营 | 发展自有肉类产品品牌,建设相对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 | |||||
61 | 具有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胴体分割、包装等生猪产品深加工能力。 | ||||||
62 | 配有专用的肉品(冷链)运输车辆,具有较为完整的“一体化经营”肉品配送体系。 | ||||||
63 | 检验检测科学化 | 装备齐全 | 建有与屠宰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检验室;具有“瘦肉精”类物质、水分、非洲猪瘟等检测检验能力。 | ||||
64 | 配备包括但不限于显微镜、温湿度计、低温冰箱、酶标仪、PCR仪、超净工作台、高温灭菌器等检验检测设备。 | ||||||
65 | 屠宰厂检测检验用药剂由专人负责管理,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领用人员签字、保管人签字、库存数量等内容。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混放,设专柜存放,并由两人及以上共同负责管理。 | ||||||
66 | 若不具有相关检测能力,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与其签订检测协议。 | ||||||
67 | 检测要求 | 对每批屠宰加工产品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类物质及其他相关项目等肉品质量指标的常态化检测。 | |||||
68 | 按国家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检测。 | ||||||
69 | 人员要求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 ★ | ||||
70 | 排放处理无害化 | 流向科学 | 不可食用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合格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 ||||
71 | 排放达标 | 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
72 | 处理 | 对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物、废弃物(含检验检测废弃物),屠宰前确认的病害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召回生猪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 ★ | ||||
73 | 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 ||||||
74 | 未建立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屠宰厂,应就近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书。 | ||||||
基本条件审核(“一票否决”项) | 符合 | 不符合 | |||||
1、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等文件。 | |||||||
2、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无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 |||||||
3、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 | |||||||
4、申报省级屠宰标准化建设企业年设计屠宰量在15万头以上;申报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企业年设计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企业信用良好。 | |||||||
评定结果说明:创建指标内容共74项,其中关键项★指标14项。评定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通过”、“建议不予通过”。 | |||||||
1.评定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符合如下条件:(1)关键项★指标全部符合;(2)一般项指标中无“不符合”;(3)一般项指标中“基本符合”项不超过8项(10%)。 | |||||||
2.评定结果为“建议整改通过”的,应符合如下条件:(1)关键项★指标无“不符合”,且“基本符合”少于4项;(2)一般项指标中“不符合”项少于8项。 | |||||||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评定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1)关键项★指标出现“不符合”项;(2)关键项★指标中“基本符合”超过4项;(3)一般项指标中“不符合”项不超过8项;(4)基本条件审核不符合的。 | |||||||
附件3
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审核申请表
申请企业 | |||
企业生产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工作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屠宰企业 标准化建设情况 | 质量管理制度化□是 □否 设施设备标准化 □是 □否 厂区环境整洁化 □是 □否 生产经营规范化□是 □否 检测检验科学化 □是 □否 排放处理无害化□是 □否 | ||
县(市、区)级农业发展中心(屠宰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州)级农业发展中心(屠宰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农业发展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湖北省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三、标准化屠宰厂建设申请表
四、标准化屠宰厂建设完成自评报告
(一)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包括企业在环境、设备等硬件配备、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自评结果。
五、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情况
六、标准化屠宰厂审核申请表
七、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情况
八、证明材料(需与建设内容与审核标准一一对应)
(一)质量管理制度化
(二)设施设备标准化
(三)厂区环境整洁化
(四)生产经营规范化
(五)检测检验科学化化
(六)排放处理无害化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