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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农业发展中心关于开展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9:56来源: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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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畜牧兽医)发展(服务、推广)中心:

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现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支持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奶牛家庭牧场、养殖合作社)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提高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通过项目建设,提高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效率和生产经营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申报条件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DHI)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三、建设内容

(一)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

(二)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支持内容范围内有侧重地组织实施,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9-12个,每个补贴上限不超过60万。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编制项目申报书(提纲见附件),向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市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市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发展中心。

项目申报书(简易装订,一式六份)和正式文件请务必于2024年6月25日前报送省农业发展中心畜牧业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汪宝欢、柳长君,电话:027-87274778 

电子邮箱:840901133@qq.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69号 邮编:430064

附件: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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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提纲)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建场时间、场区占地面积、分区和布局、设计总存栏规模(其中泌乳牛存栏规模)、实际存栏数量、现有泌乳牛数量、日产鲜奶总量、单产水平、生鲜乳主要指标、设施设备、技术人员、饲养管理、DHI测定等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内容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或范围布局、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使用计划

明确资金来源(财政补助和自有资金)、资金支出方向和范围、补助标准、资金支付方式及支出进度、资金绩效等。

四、效益分析

包括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以及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增收等社会效益分析。

五、县(市、区)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单位公章)

六、市(州)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复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单位公章)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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